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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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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仿做GILMORE耳放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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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以下是引用AD827AQ在2003-6-7 22:35:00的发言:
如果全照搬原电路好象不妥,无心斑竹十年前做过的电路难道电阻取值一模一样?难道管子用的一模一样?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电路架构可以一样,但是元件就不能一样!赚钱我倒认为没什么不妥。以声论价那是正常的,否则如果价格过低就会扰乱市场的。这就是为什么国外GILMORE卖那么贵的原因所在。如果你一味以你的技术优势低价销售的话就会出现垄断,就像微软,这是每个国家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合理定价是必须的。

越说越严重了,没有微软你用苹果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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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各位爱怎么做就怎么做,我只是提提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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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這裏平日講解電路就很行的高手,不會分不出啥是"抄襲"啥是"本於基本原理"吧?
有學養教育的知識份子該不難區分"無償共享"-作者公開電路與原理分析,與"保留使用權益"-保留將該設計作為商業行為的自然權力;兩者的不同?
若對此有疑問,請參考國家有關著作權法的條文與立法精神.它跟專利法不同點處,在於強調保護原創作者的權益,是由創作誕生的同時自然成立!無需註冊或登記.包括的範圍包含圖片,文字,歌曲,影音或各類的相關創作.學術論文,著作;包含文章內的圖片,照片,報表,數據等等,都是保護的範圍.國內最常見的法律常識錯誤,是將專利法與著作權法弄混了,看看盜版碟盜的是何"版",書本內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就該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當然,所有法律與社會行為,都會有灰色地帶,或者說;因某些原因,被解釋成為有灰色地帶.這樣說某些朋友會說我嚴肅了話題!?但是請大家想想,諸位(包括我在內)的某些"一時之便"抵觸了法規或道德律時,我們是否為自己大開方便之門?這樣"技術操作"是否真的有利可圖?

凡事都有代價,非典是眼前的,我說那看不見的兩巴掌是以後的.至於大家要如何選擇,這個電路能否可"借"來營利,心安就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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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我说的就是结构。如果别的不改,把供电电压提高到18V算不算“抄袭”?由于电压变化要调整工作点而改变电阻阻值算不算“抄袭”?由此引申开去,现在任何晶体管放大器(包括IC)的设计者都是在“抄袭”前人的研究成果,这位“大胡子”老兄也不例外。只有能被称为“个性化”的东西才能称之为“专利”或“发明”。比如一个脸盆,脸盆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不能称之为发明,脸盆的花式才是专利。如果我自己用洋铁皮做了个脸盆脸盆厂来告我侵权,那是很可笑的事情。
比如说这个电路,我会毫不犹豫地去掉DC伺服,然后在管子配对上下功夫,这算不算“抄袭”呢?
另外多说一句,随便抄来别人的东西加一点小修改然后冠以自己的名字骗取“专利权”的伎俩在国内非常普遍,这是现行专利制度的漏洞。专利本身是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被不法之徒利用来骗取钱财、敲诈或者作为打击对手的工具。典型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SONY、东芝蓝光DVD格式大战,互相将早已在业内成为“常识”的技术规范抢注专利,作为双方讨价还价的资本。人类的发明创造被当作商战的工具,同知识产权被侵犯一样,何尝也不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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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如果各位觉得用这个电路来牟利是可耻的事情的话,那么我认为最该感到可耻的是这位“大胡子”仁兄,因为他是在利用前人的创作来牟利,而且还很不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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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盲目的争来争去是没有用的,关键看别人自己是怎么做的。我觉得无心斑竹所说的那种作了修改的电路是不存在抄袭这个问题的。对于我个人而言,我是不会出GILMORE套件做商业应用的,虽然我早就做出了这个电路,对于我,我是修改了GILMORE的,但是我还是不会拿修改了的东西出来卖的。我现在想做的就是自己另外想电路。毕竟有那么多优秀的电路可以选择为什么非要用这个呢(因为我觉得元件用一样还是不妥)?或许我自己搭配出来的东西反而会更好。我愿意赚100块来做自己的东西,而不愿意赚2000块来做有问题的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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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如果閣下理直,不妨寫信或直接在該網站討論區氣壯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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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自己设计电路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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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gilmore卖得这么贵还是品牌效应吧。在美国这个耳放真得很超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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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以下是引用AD827AQ在2003-6-7 23:46:00的发言:
盲目的争来争去是没有用的,关键看别人自己是怎么做的。我觉得无心斑竹所说的那种作了修改的电路是不存在抄袭这个问题的。对于我个人而言,我是不会出GILMORE套件做商业应用的,虽然我早就做出了这个电路,对于我,我是修改了GILMORE的,但是我还是不会拿修改了的东西出来卖的。我现在想做的就是自己另外想电路。毕竟有那么多优秀的电路可以选择为什么非要用这个呢(因为我觉得元件用一样还是不妥)?或许我自己搭配出来的东西反而会更好。我愿意赚100块来做自己的东西,而不愿意赚2000块来做有问题的东西的。


如之前的發言有得罪請見諒.我這個人向來投硬骨頭的票!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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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03-6-7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得罪是不存在的。我喜欢自己设计电路,这样才有乐趣,为了赚钱而赚钱我觉得无聊。人生为了啥?我宁愿少赚点让自己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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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柳州市
哈哈,支持小A,我认为不管怎样这个还是存在尊重他人的原因,国内对知识的看待实在是淡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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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从电路角度来看,这个电路的确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那个ZEN功放倒是非常有趣,声音好不好另说,但是绝对可以看出作者的心思机巧。
本人的E文还没有好到可以跟老外理论的地步(当然SAY HELLO还是没什么问题的),所以还是免了吧,哪位好事之人愿意把我的言论贴到那里去,我也不反对。
DIY一般都要经过3个过程:模仿-研究(改进)-创新,对于有道德的人来说,这三个过程的界限是非常分明的,而对于另一些“奸猾”的人来说,往往会故意混淆其中的过程,把简单的模仿说成是“创新”,把一些皮毛的改动(不能用“改进”这个词)说成是创新。
如果这位“大胡子”仁兄把自己对这个电路的看法公诸于众,并且付诸实施甚至引入商业化,我认为都是可取的,再好的技术如果不能推广,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此公顺手就把这个电路划归自己名下,向所有仿制者(PCB设计收费是合理的)收取所谓的“专利费”,那就是非常可耻的事情,那情形无异于把自家门前的道路圈起来向过路人收取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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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以下是引用flamen在2003-6-8 0:12:00的发言:
哈哈,支持小A,我认为不管怎样这个还是存在尊重他人的原因,国内对知识的看待实在是淡了些~

这是国际问题,SCO不是正在控告LINUX抄袭UNIX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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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省贵阳市
哇考!把YLS的贴子搞成“法律在线”了?够了,你们另外开贴去理论法律问题吧!
请大家静一静,关于仿制与盗版的法律区别我讲三点,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展开讲了啊(喝水、干咳清嗓子)。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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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西柳州市
呵呵,所以我们有必要改变一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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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北省承德市
我。。。。。我看的都呆了,是不是要引起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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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以下是引用aaronyy在2003-6-8 0:33: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flamen在2003-6-80:12:00的发言:
哈哈,支持小A,我认为不管怎样这个还是存在尊重他人的原因,国内对知识的看待实在是淡了些~

这是国际问题,SCO不是正在控告LINUX抄袭UNIX代码。

[/quote]
这种“划地圈钱”的做法恰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负面现象。LINUX不是出现了很多商业化版本吗,原作者所谓的免费声明在商业行为的洪流中是可笑而有无奈的(尽管可敬)。市场就是这样,有需求就会有利益,也就会出现很多肮脏的东西。把LINUX当作未开垦的处女地的商业集团多如牛毛。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绝对不是咱们这个小小的论坛能够摆清楚的。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这20年的发展和“侵犯知识产权”是不可分开的,我们有一个好名词来形容这个行为-“引进消化”。原因很多:我们被别人封锁多年,通过正常渠道搞不到先进的技术;我们穷,承受不起人家的漫天要价;我们习惯了……等等。
知识产权已经不能仅仅用 道德、尊重这样的字眼来评价了,它同时还是技术领先者对落后者的一种控制手段,是实力相当的对手之间讨价还价的资本,是强势团体给全世界定下的不那么公平的游戏规则。
举一个浅显的例子,都知道火药是中国人的发明,火药的发明是人类发展的里程碑,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之深远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这么重要的发明,是否向谁收取过专利费吗?没有,很简单,它已经成为“常识”了,并且中国也没有强大到可以向所有武器制造商收取“专利费”的地步。
一项技术是否能成为“专利”,还是有一些条件进行限制的(换句话说,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不会太离谱),例如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等。
今天没事情做,多聊几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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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美国
呵呵,知识产权算什么,就连法律也只不过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游戏。有钱请律师颠倒黑白也不是难事。
不知道大家看了Chicago了没有,就是今年奥斯卡得奖影片,看了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6-8 1:28: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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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03-6-8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我不認為以現在的國力尚要搞掩耳盜鈴的"引進"動作.
也不認同中國人的創意會比洋老外,小日本短一截.但看來最大的問題是咱們自己的信心不夠!讓這個大環境缺乏創新的氣氛與突破的勇氣.

大事從小作起,別給自己的行為太多無奈的理由,我相信大家都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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