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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

我仿做GILMORE耳放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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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钦州市
都扯淡~`````

鲁迅说了---曾经富的要复辟,想要富的就说要革命,正在富的就说了----还是50年不变吧。。。

整一个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人骗人的历史。。。

再嘈嘈嚷嚷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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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像林先生和827那样有能力自己设计的diyer毕竟不多啊,需要经验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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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以下是引用名字真麻烦在2003-6-8 1:47:00的发言:
都扯淡~`````

鲁迅说了---曾经富的要复辟,想要富的就说要革命,正在富的就说了----还是50年不变吧。。。

整一个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人骗人的历史。。。

再嘈嘈嚷嚷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是啊是啊,现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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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aaronyy兄,

15年前我也是啥都沒有,您怎可能15年後比我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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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省承德市
强烈建议大家今天先休息,我实在坚持不住了!!!!!!
另外强烈要求,论事情不要涉及到具体人,大家知道我现在心里多难受么???555555555555555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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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非也。中国目前的国情恰恰是需要大量“引进”的时候。就像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以色列预警系统放鸽子”事件,充分体现了我们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堂堂正正(还不能这么说,我们要花更多的银子)地花钱去买人家都不卖给你,最后只好花差不多的价钱去买俄罗斯的二流货色。
想当初日本的拿来主义何其猖獗,美国老大有没有真正的因为所谓的“知识产权”制裁过一把,为什么现在中国这样做就是不行呢?很简单,因为你不是自己人,是敌人。对于竞争对手之间来说,知识产权不过是块遮羞布,这块布后面隐藏的东西是见不得天日的。所谓窃珠者诛,窃国者侯,历史上从来就是在不断上演这样的正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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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因为自己造不出来所以人家不卖,军火商是喜欢卖的,只要中国有一台破预警系统,国外
军火商就可以给本国政府施加压力开放预警系统的交易,可惜中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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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以下是引用draculalord在2003-6-8 3:24:00的发言:
因为自己造不出来所以人家不卖,军火商是喜欢卖的,只要中国有一台破预警系统,国外
军火商就可以给本国政府施加压力开放预警系统的交易,可惜中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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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几天没看,变成这样的讨论了!

记得以前曾在哪里看到过,电路原理图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或版权保护的范围。如果有法律专业的朋友可以详细说明。

我草草翻了翻相关法律。知识产权保护里面,主要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等方面的范畴(伯尔尼公约)。有关科学技术及工业产品等方面的保护划归于专利法与技术合同保护的范围(巴黎公约)。知识产权保护中与科学技术有关的仅仅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类版权保护,但就这方面的保护,仍然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就Glimore电路本身,其创新性够不上实用新型专利的标准,在专利局应当是得不到注册允许的,除非把Glimore电路的产品成品作为外观设计去申请外观设计,但这实际上也没有意义。

我的观点:这件事在法律上不存在侵犯版权和发生版权、著作权纠纷的前提。最多的只能是划在道德的范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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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呵呵,在道德上也没什么可说的。很多工厂按照教材上的电路做实验套件卖给学校(很多时候都是教育局集体采购),从来没听说这些工厂要交版权费给教材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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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最后,我想说一下,如果确实这不属于版权或著作权侵害,那你与大胡子作者交流的时候,不要说是侵犯了版权或者报着有罪的心理。有一些老外极有可能知道这不是侵害,反过来会认为你不懂而产生不正常的蔑视心理。应当提出它电路的优点加以表扬、提出它的缺陷和改进措施。如此他将不会对我们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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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哎,我终于起床了。
谁都有仿制的经历,但是,只是仿制而已,绝对没有谁把他做为商业应用。
否则,如果改天我将各位师傅做的二房仿出来卖,
就算别人不说,无心斑竹首先肯定会在心里想,他*的,AD827那个**竟然仿造别人的东西来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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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怎么看着有点像当初欧洲殖民者拿玻璃珠儿跟非洲土著换钻石呢?我可不愿意当什么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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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呵呵,这么深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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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以下是引用AD827AQ在2003-6-8 10:10:00的发言:
哎,我终于起床了。
谁都有仿制的经历,但是,只是仿制而已,绝对没有谁把他做为商业应用。
否则,如果改天我将各位师傅做的二房仿出来卖,
就算别人不说,无心斑竹首先肯定会在心里想,他*的,AD827那个**竟然仿造别人的东西来赚钱!

不会吧,首先要看那东西到底是不是可以算事某些人的东西,然后还要看作者的做法是不是已经放弃了他的权利。一个电路要变成产品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绝对不要小看你自己把他商品化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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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那么说我可以仿制各位师傅的二房来卖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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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路原理没有不抄的,谁也打不了保票,我的也同样,但这里面要有你的思想。如果你照搬了别人的东西已经到了PCB都一样的程度,哪就有一点点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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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以下是引用甩袖汤在2003-6-8 10:19:00的发言:
电路原理没有不抄的,谁也打不了保票,我的也同样,但这里面要有你的思想。如果你照搬了别人的东西已经到了PCB都一样的程度,哪就有一点点问题了。

那不是一点点问题哦,那跟抢劫没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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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以下是引用无心睡眠在2003-6-8 10:21:00的发言:
那不是一点点问题哦,那跟抢劫没什么区别了。

那连商标都照抄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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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8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黄冈市
还是嘛。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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