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048|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邮购耳机的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3-3-11 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通市
斑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邮购耳机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了交易争议,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民事法律保护(当然,涉嫌的诈骗除外),但前提是必须提供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在邮购合同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一般是买方,受到侵害后向法院起诉时如果知道对方的网名和汇款的帐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所以,建议斑竹加强对卖耳机帖子的管理,如有可能,请卖耳机的向你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以保护买方的合法权利,减少交易的风险。
  你的看法如何?
2
发表于 2003-2-6 00:00 | 只看该作者
二手区交易,双方应该互相提供真实身份资料,买卖双方应该注意这一点,问题是如果是有人存心欺骗,身份证件也会用假造的,甚至出现过假造的发货单以及汇款单以及汇款拒付等种种手段,所以单独提供身份证明并不是100%可靠,交易时还是尽量选择熟悉的网友或者委托当地网友中介交易。这样才能减少交易风险。
我们是鼓励各地区网友多多交流的,熟悉的人越多,你的信誉度也会越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3-2-6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对,我支持斑竹的观点,也希望不要有违犯行为出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3-2-19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安全第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3-2-19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
行走江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3-2-19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行走江湖也要安全第一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3-2-24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安全第一,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3-3-11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太多作假的了,我对邮购实在是----------------怕怕怕怕怕怕怕怕怕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粤icp备09046054号|耳机网-耳机大家坛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598号 耳机大家坛、www.erji.net、网站LOGO图形均为注册商标

GMT+8, 2024-4-25 09:5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